Accounting27 (11)
最終用戶許可協議fedex 開發者門戶
許多線上平台和個人貿易商為消費者提供了向其他消費者告知他們對不同產品或貿易商的體驗的機會。 線上市場、搜尋引擎、專業旅遊評論網站、比較工具和社交媒體通常提供評論的機會。 因此,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貿易商必須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它們反映消費者對特定產品的真實體驗。 「評估」一詞應廣義地解釋為包括與等級評級相關的實踐。 該指令的範圍很廣泛,因為它涵蓋了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所有交易,無論是線下還是線上。 它是技術中立的,無論企業對消費者商業實踐中使用何種管道、通訊設備或設備,它都適用。 該指令涵蓋線上中介機構,包括社交媒體、線上市場和應用程式商店、搜尋引擎、比較工具 (337) 以及數位領域的各種交易者。 如果環境聲明包含在產品包裝和/或其他溝通管道(例如海報、廣告看板、雜誌)上,而提供詳細資訊的空間有限,則必須能夠放置主要聲明和與其相關的附加資訊普通消費者了解兩者之間的關係。
如果人造草坪等產品的製造和報廢階段對環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那麼將其宣傳為環保產品(因為它在使用過程中不需要水、肥料或維護)就無法證明這種說法是合理的。 一個自律機構發現,某網站宣傳化石天然氣是「環保能源」的說法違反了現行廣告規定,因為措詞過於絕對,缺乏解釋或語境化(307)。 如果消費者可以以相同的價格透過電話預訂假期,但無法獲得免費保險,那麼「為線上預訂假期的人提供免費旅遊保險」的說法是合法的。 公司設立 快餐店不必在其廣告材料中標明其法律形式(Bt.、Kft.、Zrt.、Nyrt. 等)。 殘疾(身體或精神)包括感官功能減弱、活動受限和其他殘疾。 從這個意義上說,交易決策的概念包括購買前決策和購買後決策。 由於本公告反映了撰寫本文時當前的專業立場,因此其中包含的指南可能需要稍後進行修改。
這是可能的,因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3(1) 條非常寬泛的定義,“商業行為”是指“與向消費者推銷、銷售或提供產品直接相關的行為”,沒有指定有關產品原產地的附加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索賠(包括環境索賠)必須基於主管機關能夠核實的證據。 因此,聲明必須基於強有力的、獨立的、可驗證的和普遍接受的證據,並考慮到最新的科學發現和方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包含要求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文件或其他支持證據的同等義務。 一家零售商簽署了一項促進木材永續利用的行為準則,並在其網站上顯示該準則的標誌。 該行為準則包括承諾其成員不會使用來自不可持續管理的森林的硬木。 然而,事實證明,網站上廣告的產品含有來自這些森林的木材。 在這種情況下,索賠可能違反附件一第 4 台北的會計師 點,或具有《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b)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 《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中規定的資訊要求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含義內的「重要」資訊。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資訊(經過個人評估)可能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則可能會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此外,服務指令第 20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企業不會根據居住地或國籍區別對待消費者,除非有客觀標準證明合理。 這兩項法律都適用於明確拒絕銷售,包括自動重新導向和應用不同的線上或線下價格。 在/從其他成員國購買時,有時會發生貿易商公開拒絕向某些消費者銷售或根據消費者的居住地或國籍進行價格歧視的情況。 這種做法既可以在網上進行,也可以在實體購物期間進行。 商家可以使用地理位置技術,例如消費者的 IP 位址、家庭住址、信用卡發行國家等。 拒絕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自動將其重新導向到當地網路商店或為價格歧視的目的。 第三方商家透過社群媒體平台進行的商業行為,包括詐欺、虛假或誤導性的用戶評級或認可、直接向兒童招攬、垃圾郵件和訂閱陷阱。 國家法院認定該貿易商關於「保證真實消費者評級」的說法具有誤導性 (353)。 商家發表的評論是否意味著「由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取決於普通消費者如何看待它。 評論不一定必須以這種方式呈現——甚至更一般地提及“消費者”或“消費者/用戶”評論可能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將它們視為已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給出的評論。 貿易商提供的關於他們採取了哪些步驟來確保所發表的評論來自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的資訊也很重要,因為分析這些資訊是為了評估該貿易商是否是附件一新的, 23b。 儘管一些平台報告稱他們正在採取措施限制虛假評論,但問題似乎日益嚴重,並導致執法活動增加。
首先,團購後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不能比平常價格下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差,除非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必須明確說明消費者可以使用購買選項的條件(例如,最低客戶數量、優惠持續時間)。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印表機製造商處以罰款,原因是其存在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包括未能在消費包裝上正確突出使用非正品碳粉盒的限制 (321)。 為了確保環境聲明的有效性,貿易商必須從使用聲明的那一刻起就有證據支持其聲明,或確保可以根據要求獲取和提供證據。 為了使商家不違反這項禁令,他們必須始終能夠證明他們已經提供了獎品或提供了與針對消費者的廣告中所述的類似福利。 這種自動化手段允許交易者購買超過主要售票者施加的技術限制的門票,或繞過主要售票者為所有訪客提供的任何其他技術手段,例如線上隊列管理。 如果門票由自動化軟體“維護”,但以不同的方式單獨支付,則該禁令也適用。 如果門票經銷商從使用機器人購買門票的第三方取得門票,則該規定也適用。 事實上,主要門票銷售商知道轉銷商使用機器人的情況與禁令無關,只要轉銷商的使用使轉銷商能夠比其他客戶購買更多的門票。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啟動網路服務的連線費用也不能反駁網路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線費沒有增加以涵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附件一第 20 點禁止使用「免費」一詞來描述套餐優惠的特定要素,如果該要素的成本包含在套餐價格中。
然而,在履行一年後,您有義務證明您所認識到的缺陷在履行時已經存在。 收入上限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稅率,具體取決於公司在馬德拉創造的就業機會數量。 IBCM 涵蓋廣泛的活動,包括:商業、工業、服務相關行業和航運。 可以享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管理、股權、貿易、航運和航海。 第 11 公司設立 條與不為類似第 10 條所提及的行為準則提供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法規並不衝突。
電話服務供應商在電視上宣傳行動電話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以小字形式在螢幕上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資訊的遺漏使該廣告具有誤導性(201)。 雖然這些規定著重於特定的商業慣例或部門,但第 公司登記 7 條第(2)款的範圍是一般性的、更廣泛的,可以適用於任何商業慣例。 此外,它還對食品和飼料行業企業家規定了有關食品和飼料的標籤、廣告和展示的一般義務,包括其形狀、外觀和包裝、使用的包裝材料、貨物 它們被提出的方式和方式。 ,並指出在各種設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不得誤導消費者(184)。
我們可能會與我們聘請的代表我們向您提供服務的商家、供應商、代理商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享您的個人資訊。 當我們與這些其他公司共享資訊以代表我們提供服務時,他們不能將其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並且必須對其保密,除非您另行同意或給予我們明確許可。 我們可能會根據我們的合法利益處理您的個人數據,以便建立“輕商業檔案”,根據非侵入性的個人資料類別(例如消費金額、購買的產品/服務、所在商店)分析您的特徵和偏好。 根據 ZVPot 的說法,如果是遠端合約或異地合同,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合約後 14 天內通知我們他們要退出合同,甚至無需證明其決定的合理性。 公司設立 消費者是在其專業或營利活動之外獲取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合約的撤銷是根據 ZVPot 進行的,因此不適用於法人實體。 本公司不聲明或聲明本網站上的任何資訊適合或可供在美國境外下載。 對於某些人或在某些國家/地區,造訪本網站和網站上的任何資訊可能不合法。 如果您從美國境外造訪本網站,您需自行承擔風險,並遵守美國或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除適用隱私權聲明的個人資料外,從您收到的所有資訊或資料均被視為由您提供,且本公司並未以保密方式收到這些資訊或資料。 未經父母或監護人事先同意,中興通訊不會故意收集兒童的個人資料。
(283) 特別是,對天然氣和電力計費資訊的第 10 條的修訂要求第 VII 條。 根據第2點,對於電力和燃氣,如果技術上可行且經濟上合理,則計費資訊可靠、準確並基於實際消耗; 9a。 要求向最終用戶提供價格具競爭力的儀表,準確反映其實際能源消耗。 房產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不可避免的費用,例如銷售人員或代理人的佣金,是第 7(4)(c) 條規定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6(1)(a) 和 (b) 條以及第 7(4)(a) 條,房產的建築面積可被視為重要資訊。 公司設立 根據《航空運轉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選座附加費(另一個解決方案是在客艙不同部位隨機分配座位)必須在機艙內以清晰、透明、清晰的形式註明。 商家使用預先勾選的方塊或以模糊和令人困惑的方式提供附加服務,從而隱藏了不必預訂附加服務的可能性或使消費者很難不選擇附加服務。 透過這種方式,商家可以誘導消費者接受他們原本不會使用的額外服務。 在宣傳航班機會時,交易者必須確保有關座位和航班可用性(例如「最後一個可用座位」)的聲明清晰且真實。
國家法院認為,要將商業行為歸類為侵略性和不公平行為,僅僅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是不夠的,還必須使用特定的方法來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這意味著,攻擊行為以貿易商的主動行為(「騷擾、脅迫-包括身體暴力-或不當影響」)為前提,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受到限制(225)。 根據第 7 條第 four 款 e) 點,購買邀請中也必須提及撤銷權或終止權的存在。 根據此要求,經營者只需告知消費者該權利的存在,即無需詳細說明行使該權利的條件和相關程序。 工商登記 根據個別調查,商家商號的公佈可能足以滿足第 7 條第(4)(b)款關於商家身分的要求。 銷售合約中必須包含正式名稱,但這並不一定符合第 7 條第(4)款規定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7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未能說明特定商業行為的商業目的,如果這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構成欺騙性遺漏。
如果我們的全部或部分資產被另一方出售或收購,或發生合併,您授予我們轉讓我們收集的有關您的個人資訊的權利。 我們透過自動化或其他方式處理您的個人數據,並透過實施適當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您的個人數據,以確保您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機密性。 特別是,我們實施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免受遺失、更改、未經授權的披露或未經授權的存取、傳輸、儲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個人資料。 本網站由公司總部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公司控制和營運。 與本網站及其所含資訊相關的任何法律爭議均應受賓州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 由本網站引起或與本網站相關的任何訴訟應專門向位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的相應州或聯邦法院提起。
一般消費者可以對行李政策中包含的內容有一個合理的預期,例如,機票價格包括重量和尺寸符合合理要求的標準隨身行李(407)。 在實踐中,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資訊來開發面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的線上平台不符合這些專業謹慎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地向用戶做廣告、銷售或提供產品,則可能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登記公司 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商業行為援引《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的中介機構的責任豁免權,因為這種豁免權僅適用於應第三方請求儲存的非法資訊。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平台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無需承擔一般監控或事實調查義務),以使第三方貿易商能夠遵守歐盟消費者保護和行銷法律。 然而,如果貿易商(包括製造商)在針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未能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則屬於遺漏重要資訊的情況。 此外,如果此類做法可能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含義內的專業謹慎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關於環境索賠的具體規則。
但是,如果我們的資料中心位於其他國家/地區,我們可能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儲存在您所在國家/地區之外。 透過有效措施,我們保證我們收集的個人資料按照本指令以及資料儲存地現行法律進行處理。 在法律允許或要求的範圍內,我們將告知您可能遺失的個人資料、被濫用的資料或資料被修改的情況,以便您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您的權利。 工商登記 我們與所有與我們共享您的個人資料的公司、組織和個人簽訂了嚴格的資料處理協議。 此外,我們要求該等各方在處理個人資料時嚴格遵守我們的安全規定、本政策的要求以及相關的保密和安全規定。 由於中興終端提供多種產品和服務,本政策可能無法涵蓋所有可能的個人資料處理情境。
該禁令包括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東西。 許多零售商多次抱怨這項禁令,理由是很難區分針對兒童的行銷和針對其他消費者的行銷。 編製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行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制裁這種做法。 攻擊性是一種商業行為,在其事實背景下——考慮到其所有特徵和情況——騷擾、脅迫——包括使用身體暴力——或透過未經授權的影響,實際上或可能嚴重限制了一般消費者的選擇或行為自由。 第 7 條第 four 款(a)項明確規定,在檢查是否遺漏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時,必須考慮通訊設備和產品。 然而,為了不給交易者帶來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資訊負擔,第7條第(4)款的要求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情況需要不同的資訊。 特別是,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澄清,根據前款的規定,必須明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的實際情況和限制。 法院明確指出,第 7 條第(4)款詳盡列出了購買邀請函必須包含的重要資訊。 然而,交易者顯示第 7(4) 條中列出的所有資訊這一事實並不排除購買邀請屬於第 6(1) 條或第 7(2) 條 (208) 含義內的欺騙行為。
貿易商提供了所有資訊這一事實並不排除購買邀請被歸類為第 6 條第(1)款或第 7 條第(2)款規定的欺騙行為。 (340) 拉脫維亞消費者保護中心關於團購公平貿易做法的指南,2013 年 7 月 1 日。 (197) 對一般消費者交易決策的影響由國家法院和當局評估。 例如,在消費者普遍理解英語的成員國,即使它是外語,僅以英語提供某些資訊並不一定構成誤導性遺漏。 國家當局對銀行提起法律訴訟,這些銀行提供了有關某些金融產品(即雷曼兄弟債券)固有風險的誤導性資訊(442)。 噹噹局考慮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欺騙性時,他們考慮到該銀行透過出售這些債券的目標是不熟悉此類金融產品的普通經常帳戶持有人。 交易者不得誇大經濟利益,向消費者隱瞞有關金融風險的訊息,或過度依賴金融產品過去的表現。